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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法规 学校章程 规章制度 校长承诺 奖励办法 收费标准

学 校 章 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大力推进素质教育和教育现代化工程,切实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努力提高依法治教水平,促进学校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创建规范管理、高质教师、新典的农村中心小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九年制义务教育法》、《教师法》、《小学管理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是一所公立镇中心小学,学制为六年。
  第三条 学校以“勤学、守纪、文明、进取”为校风;以“率先、严谨、求实、创新”为教风;以“乐学、勤练、多思、善问”为学风。

  第四条 学校的十年(至2010年)目标是:坚持以法治校,科研先导,大力推进教育、教学手段现代化,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努力实现轻负担、高质量、上层次、创特色的目标。

第二章 行政管理

  第五条 学校由常熟市教委主管。学校按编制规定设校长1人,副校长2人,下设教导处、总务处、教科室,各处室设主任、副主任若干名。
  第六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依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副校长、教导主任、总务主任、教科室主任等干部由校长提名,群众民主测评,主管部门考察等程序任免。
  第七条 校长要加强教育政策法规、教育理论的学习,加强自身修养,提高管理水平,依法对学校实行管理。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规,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执行上级指标,树立正确的办学思想,面向全体学生,使学校得到全面生动活泼地发展,为把学生培养成有理想、有道德、
有文化、守纪律的一代新人而尽职尽责。
  (二)认真组织教师学习政治与钻研业务,使之不断提高政治思想、职业道德、文化业务水平及教育教学能力,注培养班主任、中青年教师和业务骨干,建设师资队伍。
  (三)抓好领导班子队伍建设,建立梯队队伍,分层建立干部后备干部,并加强对后备干部的教育、培养、考察工作。
  (四)依靠党组织,积极做好教师和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自觉接受党支部的监督。
  (五)充分发扬民主,重视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注意发挥广大教职工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自觉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六)充分调动发挥领导群体的积极性,发挥整体功能,协调各部门工作,同心协力,奋发求进。
  (七)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指导和监督。
  (八)加强校园、校舍、教学设施、设备等硬件建设,实现教育装备现代化。
  (九)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保证师生人身安全。
  (十)廉洁行政,以身作则,为人师表,团结协作,开拓进取。
  (十一)制定学校的发展规划和学年学期的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在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按有关规定权限和程序对学校改革与发展的重大问题作出决策。
  (十二)领导和组织教育、教学工作,并把德育放在首位,坚持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环境育人的工作方针。
  (十三)领导和组织总务后勤工作。坚持总务后勤工作为教书育人和教职工服务的方向,严格管理校产和财务,实行一支笔批核。搞好校园建设,关心学生和教职工的生活,逐步改善办学条件和教职工福利。
  (十四)领导和管理学校的人事工作,合理安排教职工的工作。按有关规定调配好教师和教师数。
  (十五)做好离退休教师工作。关心他们的生活,及时发放各项经费。
  (十六)发挥学校教育的主导作用,努力促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的协调一致,相互配合,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
  (十七)校长可对在教育、教学和其他工作中成绩优秀的干部、教师进行奖励;对在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或在工作中出现重大事故的干部、教师按分管权限进行处罚或提出处罚意见。
  (十八)离任时按有关规定做好交接工作,接受上级的审计。
  第八条 学校党组织是学校的政治核心,党组织必须切实加强对学校的政治领导,参与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监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具体任务是:
  (一)学习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保证监督上级党组织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决策在学校贯彻执行,依靠全体师生员工深化教育改革,积极推进实施教育。
  (二)建立党组织统一领导的党、政、工、团、队齐抓共管的思想政治工作体制,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
  (三)对学校发展规划、重大的改革方案和工作安排涉及方向、政策、全局性的重大问题认真讨论,参与决策。
  (四)加强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不断考察、培养、发展新党员。
  第九条 教职工代表会议制度是在党支部领导下,教职工群众行使民主权利、民主管理学校、监督干部的重要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按照党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行使职权,其中主要职权包括:
  (一)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学校的办学思想、发展规划、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等重大问题,讨论、修改、审议通过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条例、规范等。
  (二)评议监督学校领导的工作,参与民主推荐学校行政领导人选,参与学校的各项评选和教师职称晋升的评议、推荐工作。
  第十条 学校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督导评估、检查、审计、检查监督。
  第十一条 学校接受物价、审计、监察部门的检查监督。接受社会、家长、学生的监督,定期听取他们的意见。
  第十二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聘任制。学校按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定岗、定编、定人、定责、定工作量。教职工聘任实行双向选择,受聘的由校长聘任,聘期为年。对于不能胜任现职工作的教职工,学校可以不聘或安排其它工作。未聘人员可结合本人意见,请示教委调出或转岗。如不接受工作安排的或不接受聘任的由学校按有关法规、政策报市教委审批予以辞退。

第三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依据《小学管理规程》进行学校教育教学管理活动。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德育机构及工作网络,使学校的德育工作有计划、有目标、有措施、有实效。
  (一)各学科课程有机渗透德育教育,加强班集体建设,做好少先队工作。
  (二)认真贯彻执行《小学生守则》和《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                    (三)坚持正面教育为主,正确引导,突出重点教育,帮助后进生,不得讽刺挖苦、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四)建立环境育人的观念,营造校园文化、德育教育氛围。
  (五)建立家长学校,营建“三结合”的德育工作网络,提高“三结合”教育的效果。
  (六)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提高班主任素质。实行班主任工作学期考核,并给以适当奖励。
  第十五条 坚持教学为中心,积极进行教育教学改革,开展教学研究,不断更新教育观念,改进教学方法和考试办法。采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提高教学质量。
  第十六条 依据《课程教学计划》开设各课程和课时,严格执行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任何人不得擅自调课、停课。停课按有关规定逐级审批。
  第十七条 认真搞好教学研究和教育科研工作。认真研究、掌握教材,不断吸收教学信息,改进教法。加强集体研究,形成集体教学风格和特色。积极设立教育、教学课题,并认真组织实验,以科研导向,以科研促发展。坚持“学校有课题”、“人人有专题”、
“学期有总结”、“长期有成果”。
  第十八条 认真抓紧教学质量的常规管理和教学评估,认真抓好拟订教学计划、备课、上课、辅导、批改作业、考试(或检测)各个环节的管理,向管理要质量。
  第十九条 学校学生所用教材、学习资料及由教委发文要求征订的报刊或资料,统一由教导处组织征订,其它部门和个人不得证订,更不能向学生推销资料和征订规定外的资料。认真落实减负要求,切实减轻学生课业负担。
  第二十条 学校、班主任或任课教师不得利用寒、暑假、节假日整班性补课。对少数差生的补课属工作范围,不得收费。不歧视后进学生。
  第二十一条 改革考试制度,取消期中考试,实行学期学年综合考核制。学生学习成绩实行等级记分。
  第二十二条 依照体育卫生条例,正常开展学校的体育和卫生工作,加强健康教育,加强卫生知识、环境知识教育,加强劳动、艺术教育。组织学生开展社会实践和课外活动,开展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
  第二十三条 加强学籍管理,对转学、休学、借读、复学等严格手续程序。严肃招生、学生档案管理纪律制度。
  第二十四条 认真管理和积极使用教学设施、仪器设备、文体器材、图书资料,注重发挥现代化教育设施的使用效益。
  第二十五条 严禁教师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加强学生课内外管理。严防校内事故发生。

  第四章 总务后勤管理

  第二十六条 总务处的工作必须树立为教学服务、为教科研服务、为师生服务的观念,制订后勤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工作规范,廉洁自律,讲求效率。
  第二十七条 加强财务管理,坚持节俭、规范的原则,搞好经费的预算、决算,统筹计划,保证重点,严格把关,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十八条 严格按照上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依法向学生收取费用。不自立项目收费。结算代办费公开、清楚。
  第二十九条 总务处加强校舍管理,严防公物流失和浪费,学校校产按有关规定管理。建立好各种财产帐册,发现危房,应立即采取措施,并向主管部门书面报告。

  第三十条 建立健全财务制度,财经人员应严守财经纪律。经费开支规范手续,并接受政府经济监督部门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查、监督和指导。
  第三十一条 加强校园环境建设。做到校园绿化、美化、净化,创建文明、健康、向上、和谐的育人环境。
  第三十二条 加强校园管理。建立健全卫生包干和检查评比制度,配备必要的卫生设施,组织全体师生参于,努力创建卫生、整洁的工作学习环境。
  第三十三条 加强领导、教师护导值日工作,学生建立值岗、值日制度。校园内一律不得骑自行车,自行车必须按指定地点排放整齐,外来车辆进出校门和停放,必须执行有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 严禁商贩进入校园,不得在校门口摆摊设点。
  第三十五条 切实加强安全保卫工作,防火、防盗、防电、防毒,经常检查校舍和设施,及时排除隐患,确保学校安全无事故。

第五章 教师管理

   第三十六条 学校教师享有《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履行《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七条 教师应自觉按《教师日常行为规范》严格要求自己,热爱祖国,献身教育,钻研业务,教书育人,热爱学生,遵纪守法,团结协作,仪表端正,言谈举止文明,以身立教,为人师表。
  第三十八条 学校根据发展规划和需要进行定岗聘任,学校与教师签订聘用合同。
  第三十九条 学校实行岗位制,严格执行岗位规,引导教师自觉做到:认真备课、认真上课、认真布置与批改作业、认真辅导、认真考核。期初有工作计划,期终有工作总结或专题论文。
  第四十条 学校维护教师的一切合法权益,保障教师享有政策规定的待遇。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和有突出成绩的教师报请上级部门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一条 教师应具备良好师德,自觉做到不讲教育忌语,不擅自收费,不向学生推销商品,不搞有偿家教,不接受家长的吃请,不参于黄赌毒及一切封建迷信活动。
  第四十二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鼓励教师在职进修培训和学历提高培训,促进继续教育工作。
  第四十三条 学校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教师予以奖励。
  第四十四条 对违反《教师法》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教师,依据《教师法》,结合学校《奖惩条例》进行处分。

第六章 学生管理

  第四十五条 依据《小学生管理规程》,学生的培养目标是:初步具有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思想感情,遵守社会公德的意识,集体意识和文明习惯,自我管理、分辨是非的能力。
具有阅读、书写、表达、计算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初步的观察、思维、动手操作和学习的能力;具有健康的身体和初步的环境适应能力;具有较广泛的兴趣和健康的爱美情趣。
  第四十六条 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接受平等教育的权利,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义务。
  第四十七条 对取得优秀成绩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八条 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实行减免杂费和一定的资助,鼓励同学之间互相帮助。
  第四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权利:

  1、接受平等教育。对学校或教师的不公正待遇,有权在校内提出申诉,或向上级教育部门提出申诉。
  2、参于学校管理,评议学校工作、教师工作。
  3、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活动,使用教学设备,借阅图书资料。
  4、在学习成绩和操行评语等第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5、当学生干部为同学、集体服务。
  6、享有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制度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五十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2、尊敬师长,规范行为,培养好的思想品德。
  3、勤学苦练,按时完成学习任务,培养良好的学风和学习习惯。
  4、文明守纪,不随地吐痰,不乱抛纸屑和杂物,不乱写乱画,不在校园内骑车,不损坏绿化,不损坏公物,不浪费粮食,不讲粗话脏话。
  5、维护学校声誉,为校争光。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市教委批准实施。章程的修改由校长办公会议或校务会提出草案,由教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人数同意方可通过,并报市教委批准。
  第五十二条 学校依据本章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如有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相低触,一律以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准。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由校长室负责解释,自批准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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